2.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12名(含小团体赛、双打、混双比赛),得分按13、11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计算(田径乙组短跳项目分值、奖牌×2计入单项团体总分)。
3.足球、篮球、排球前12名的运动队分别按13、11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×4积分、奖牌计入代表团总分。不足录取名额参赛时,按该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4.超、破纪录的得分,分别按不同等级加分。超世界纪录增加45分和5枚金牌,超亚洲纪录增加27分和3枚金牌,超全国纪录增加18分和2枚金牌,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增加9分和1枚金牌;举重项目超、破纪录按总成绩计算。
5.一名运动员在1个项目中多次超、破纪录的,只按最高一次计算。
6.在计算单项名次得分时;如一个单项成绩与两个以上单位得分相等时,按下列规定办理。
(1)设纪录的项目(田径、游泳、举重、射击、射箭等),按超、破世界、亚洲、全国、重庆市纪录排位,超世界纪录次数多者,名次列前,余次类推。如仍相等,则按金、银、铜牌数排位,金牌多者名次列前,余次类推。
(2)其他单项(跳水、艺术体操、摔跤、柔道、跆拳道、拳击、乒乓球、羽毛球、网球、武术、棋牌、钓鱼等),按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,如仍相等,按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,余次类推。
(二)代表团总分
代表团按成年组、青少年组(区组、县市组)分别排列代表团总分名次。
代表团总分奖计算方法:成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计算;青少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、输送奖名次分、奖励分、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计算:
1.竞赛成绩总分
(1)竞赛成绩总分。成年组、青少年组按区组、县(市)组分别录取前12名。
(2)代表团竞赛成绩录取办法。各代表团报名参赛项目不限。
成年组按所报参赛项目的单项团体总分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青年组在所报参赛项目中(田径项目必报),选计单项团体总分(含足球、篮球、排球、门球)最高分值的7个项目和田径项目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2.输送奖名次分
各代表团在2003至2006年这一周期输送奖的名次得分。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(以市政府文件为准),每输送1人,按1分计算,得分多者名次列前。在输送单位有争议的情况下,以市体育局的裁定为准。
输送奖的名次得分,按30、28、27、26、25、24、23、22、21、20、19、18、17、16、15、14、13、12、11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l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3.奖励分
在第十届全运会上为重庆代表团获得奖牌和代表团总分的运动员(区县自训),所获奖牌数和相应名次的分值乘以2记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代表团总分。
(1)单人项目:每获1枚(金、银、铜)奖牌,按2枚奖牌数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,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乘以2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(2)两人以上(含两人)项目:每获1枚(金、银、铜)奖牌,按1枚(金、银、铜)奖牌分别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,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分乘以1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4.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
各代表团在2004年至2006年这一周期参加市级青少年锦标赛次数分。每参加一个项目按1分计算(以当年秩序册为准)。
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总次数分,按12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l计入代表团总分。
5.团体总分计算
青少年组按竞赛成绩总分、输送奖励名次分、奖励分、参赛次数分相加之和计算代表团总分,总分多者名次列前。如相等,按超、破世界、亚洲、全国、重庆市纪录多者,名次列前。如仍相等,按金牌数多者,名次列前。再相等,按单项第1—8名顺次多者,名次列前,分别录取区组、县(市)组前12名。
在我市出席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上,渝中区代表团获得的金牌分值记入该代表团总分,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。
成年组按竞赛成绩总分计算,总分多者名次列前。如相等,按超、破世界、亚洲、全国、重庆市纪录多者,名次列前。如仍相等,按金牌数多者,名次列前。再相等,按单项第1—8名顺次多者,名次列前,录取前12名。
(三)代表团奖牌奖
1.2005年全运会上获得的奖牌。
2.世界锦标赛、亚运会一枚奖牌×2。
3.本届比赛获得的奖牌。
4.本届比赛超、破世界、亚洲、全国及重庆市最高纪录的奖牌。
以上4类奖牌合计数多者名次列前,金、银牌数相同,铜牌多者名次列前。金、银、铜牌数相同,名次并列,无下一名次。代表团奖牌奖,成年组、青少年组(区组、县市组)分别录取前8名。
(四)单项奖
个人单项、接力、单项团体(含足球、篮球、排球、门球)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。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(队)分别颁发金、银、铜牌各一枚及证书,获得其余奖励名次的运动员(队)分别颁发证书;获单项团体前3名的单位颁发奖杯,获得其余奖励名次的单位分别颁发奖状。
不足录取个人(队)数参赛的项目,按比赛成绩有效的实有人(队)数录取名次及计分和奖励。
(五)市运会设“输送奖”、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、“最佳赛区”和“最佳承办单位奖”,其评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十、市运会公布以下三项成绩
(一)代表团总分名次。
(二)代表团金、银、铜牌数。
(三)代表团获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的队数。
十一、检查机构和仲裁委员
(一)参赛资格审查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,并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违纪行为等项工作。
(二)各项竞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,并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十二、兴奋剂检查
按照国务院《反兴奋剂条例》的规定,市体育局将坚持“严令禁止、严格检查、严肃处理”的三严方针,扩大对参赛运动员的抽查面,以避免发生兴奋剂事件。抽查中,如发现呈阳性者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十三、凡违反竞赛规定,如虚报年龄、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、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,按有关规定处罚。
十四、裁判员
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,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。
十五、经费
(一)成年组参加运动会的交通、食宿等费用自理。
(二)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,由市里给予部分补贴,其他经费自理。
(三)市里对各赛区给予承办竞赛经费的部分补贴。
十六、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2:
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
项目、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年龄、参赛人数规定
序号 项目 组 别 年龄规定 人
数 总人数 金牌数 金牌
总数
1 田径 成年男子组 1989.12.31以前 5 48 14 116
成年女子组 5 14
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.1.1—1991.12.31 8 15
青少年女子甲组 8 15
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.1.1—1993.12.31 6 14+7
青少年女子乙组 6 14+7
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4.1.1以后 5 8
青少年女子丙组 5 8
2 游泳 成年男子组 1991.12.31以前 5 30 9 58
成年女子组 5 9
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.1.1—1993.12.31 5 10
青少年女子甲组 5 10
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4.1.1以后 5 10
青少年女子乙组 5 10
3 跳水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.1.1—1993.12.31 2 12 3 16
青少年女子甲组 2 3
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4.1.1—1996.12.31 2 3
青少年女子乙组 2
3
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7.1.1以后 2 2
青少年女子丙组 2 2
4 艺术
体操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89.1.1—1993.12.31 3 10 5 14
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4.1.1—1995.12.31 4 5
青少年女子丙组 1996.1.1以后 3 4
5 举重 成年男子组 1989.12.31以前 6 47 8 51
成年女子组 5 7
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.1.1—1991.12.31 10
10
青少年女子甲组 8 8
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.1.1以后 10 10
青少年女子乙组 8 8
6 摔跤(自
由、古典) 成年男子组 1989.12.31以前 12 36 16 48
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.1.1—1991.12.31 12 16
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.1.1以后 12 16
7 柔道 成年男子组 1989.12.31以前 6 48 8 52
成年女子组 6 8
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.1.1—1991.12.31 10 10
青少年女子甲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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